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第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