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第八条有效解决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