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和水利的利用现状,毁坏地上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