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调解、处理权属纠纷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怂恿、挑唆群众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