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章 证据第三十三条有效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证据分为:(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