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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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