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