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三)组织和解、调解;(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