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