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六十四条有效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养老服务机构流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