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六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健康养老、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技能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