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老年人的隐私;

(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