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六十条有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三)泄露老年人的隐私;(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