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