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