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