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