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