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