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