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民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