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代购代办、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