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引进助餐助洁等专业机构,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指导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