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引进助餐助洁等专业机构,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指导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