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