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