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符合有关规定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