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项目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项目可以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