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以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闲置公益性用地可以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