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老年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