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老年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