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之后的三十日内,将地方性法规文本及说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