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