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修改情况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