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调整对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的标题应当准确概括法规的内容。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时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