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情况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