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初次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后,再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