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