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