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