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