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过程中,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对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