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