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