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有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