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拟订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先由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立法计划中拟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供法规草案草稿。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拟订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