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分为拟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项目和调研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的拟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项目,提案人应当完成起草工作,并在年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调研项目应当完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