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