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