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