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等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报告或者举报的受理、核查、移送、督办、处理、答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报告或者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