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