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与居民区(楼)、幼儿园、学校、医院、商场、客运车站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和地下电缆通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对不符合前两款规定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进行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