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3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Article 45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