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更换、报废,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