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