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考核奖惩制度;
(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包含前款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